历史上的真实商鞅

春秋战国 5个月前

商鞅(约公元前390~前338)卫国(今河南洛阳一带)人,原名卫鞅或公孙鞅,战国时期著名的政治家和法家主要代表人物。自幼喜好刑名之学,公元前361年去到秦国,深得秦孝公的信任,历任左庶长、大良造等职,执掌秦国军政大权达一、二十年之久。秦孝公曾以于(今河南内乡东)、商(今陕西商县东南)十五邑封他,号为商君,故又称商鞅。

商鞅生活在诸侯分裂割据、兼并战争十分频繁的战国中期。他为了使秦国富国强兵,建立统一的封建帝国,先后推行了两次以“农战”和“法治”为中心的变法活动。商鞅变法是我国历史上一场比较深刻的社会变革,有力地打击了旧的世卿世禄制和旧的生产关系,使落后的秦国一跃而为压倒山东六国的一等强国,并为后来秦始皇统一中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。

人口思想在商鞅思想中占有重要地位,“人众兵强,此帝王之大资也”(《商君书·弱民》。本辞条以下引文,凡引自本书的,只注篇名)。他认为人口众多是赢得兼并战争胜利、统一天下的重要前提。人口太少,出兵攻伐敌人,就没有多余的人力耕种土地,取得给养;如果把人力用于耕种,敌人也会得到休息,不能两全其美。所以,要想富国强兵,彻底制限敌人,首先就应根本改变秦国“人不称土”(《徕民》)的局面,大力增加人口。根据当时秦国的国内外形势,他认为增加人口最好是用经济办法,采取“徕民”政策。这样既可在短期内大量招徕其他诸侯国的移民,增加本国人口,又可使敌人兵源枯竭,迫使敌人完全臣服。反之,采用人口自然增殖,不仅费时久,收效慢,也削弱不了敌人。在人少地多、生产工具和军事装备都很落后的战国时期,商鞅主张用徕民办法增加人口,虽然有益于秦国的社会生产发展和富国强兵,但是一种损人利己的办法。

商鞅发展了墨翟关于人口与土地必须保持平衡的观点,第一个提出了“制土分民之律”(《徕民》)。他认为容纳五万的生产人口,需要有方圆一百里的土地,其中良田占40%,坏田占20%,城镇、道路占10%,湖泊、河流、山地占30%。上述比例不论是否符合当时实际,但在两千多年前他就提出来了,是十分可贵的。此外,他还指出人多地少时,应大力开垦土地,不然会出现“民众而不用者,与无民同”(《算地》)的情况;人少地多时,应大力增加人口,不然会出现“地大而不垦者,与无地同”(同上)的情况。

为了推行“农战”政策,商鞅还很重视增加农业人口,第一个提出了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的比例最好是百比一,最多不超过十比一的主张。“百人农,一人居者(指非农业人口),王;十人农,一人居者,强;半农、半居者,危。”(《农战》)他认为商人和官吏虽然在社会生活中各有其特殊作用,但他们尤其是那些以技艺为业、游说好辩为业、学诗书为业的人,都是一些不事生产的游食之人,这部分人多了,会影响农业生产的发展,“食口众者,败农者也”(《垦令》),造成国家的贫困危弱,“农者寡,而游食者众,故其国贫危”(《农战》)。为了增加农业人口,他除了主张采取“徕民”政策,大量招徕其他诸侯国的农民外,还主张用赐与官爵、免除徭役、加重工商业和非农业人口的征课、实行粮食高价政策、限制雇工和不准开设旅店等来扩大农业人口。商鞅把一切非农业人口都看成不事生产的游食之民,是错误的。他增加农业人口的办法,有的也是极端的。但远在农业占有举足轻重地位的战国时期,主张农业人口必须占总人口的90%以上,是符合实际的。同时,象他这样不惜采取一切措施来增加农业人口,在我国历史上也是罕见的。

商鞅还反对提高人们的知识文化,主张人民愚昧无知。他认为人们“务学诗书”(《农战》),有了知识和文化,不但可以在其他诸侯国势力的支持下,“上可以得显,下可以求官爵”(同上),不再为了名与利去努力从事农战,还会“高言伪议”(同上),扰惑民心,使人民与君王离心离德。“故曰:农战之民千人,而有诗书辩慧者一人焉,千人者皆怠于农战矣。”(同上)所以,要想富国强兵,赢得兼并战争的胜利,就必须使民“不好学问”(《垦令》)。商鞅这一思想,不论是否有利于当时秦国的富国强兵和农战政策的推行,都充分暴露了他的剥削阶级的本质,有害于广大人民文化知识水平的提高。

公元前340年,卫鞅设计生擒魏将公子昂,大破魏军,迫使魏国交还过去夺走的西河地。魏惠王说:“寡人恨不用公叔痤之言也。”商鞅因此大功,受封于商(今陕西商县东南商洛镇)15个邑,号为商君。

公元前338年,秦孝公去世,太子即位,即秦惠王。公子虔等人告发商鞅“欲反”,秦惠王下令逮捕商鞅。商鞅逃亡至边关,欲宿客舍,客舍主人不知他是商君,见他未带凭证,告以商君之法,留宿无凭证的客人是要治罪的。商鞅想到魏国去,但魏国因他生擒公子昂,拒绝他入境。他回到自己的封邑,举兵抵抗,结果失败,被车裂而死。

公元前350年,商鞅又实行了第二次改革,改革的主要内容是:

一、废井田,开阡陌(阡陌就是田间的大路)。秦国把这些宽阔的阡陌铲平,也种上庄稼,还把以前作为划分疆界用的土堆、荒地、树林、沟地等,也开垦起来。谁开垦荒地,就归谁所有。土地可以买卖。

二、建立县的组织,把市镇和乡村合并起来,组织成县,由国家派官吏直接管理。这样,中央政权的权力更集中了。

三、迁都咸阳。为了便于向东发展,把国都从原来的雍城(今陕西凤翔县)迁移到渭河北面的咸阳(今陕西咸阳市东北)。

这样大规模的改革,当然要引起激烈的斗争。许多贵族、大臣都反对新法。有一次,秦国的太子犯了法。商鞅对秦孝公说:“国家的法令必须上下一律遵守。要是上头的人不能遵守,下面的人就不信任朝廷了。太子犯法,他的师傅应当受罚。”

结果,商鞅把太子的两个师傅公子虚和公孙贾都办了罪,一个割掉了鼻子,一个在脸上刺上字。这一来,一些贵族、大臣都不敢触犯新法了。

这样过了十年,秦国果然越来越富强,周天子打发使者送祭肉来给秦孝公,封他为“方伯”(一方诸侯的首领),中原的诸侯国也纷纷向秦国道贺。魏国不得不割让河西土地,把国都迁到大梁(今河南开封)。

商鞅南门立木

在战国七雄中,秦国在政治、经济、文化各方面都比中原各诸侯国落后。贴邻的魏国就比秦国强,还从秦国夺去了河西一大片地方。

公元前361年,秦国的新君秦孝公即位。他下决心发奋图强,首先搜罗人才。他下了一道命令,说:“不论是秦国人或者外来的客人,谁要是能想办法使秦国富强起来的,就封他做官。”

秦孝公这样一号召,果然吸引了不少有才干的人。有一个卫国的贵族公孙鞅(就是后来的商鞅),在卫国得不到重用,跑到秦国,托人引见,得到秦孝公的接见。

商鞅对秦孝公说:“一个国家要富强,必须注意农业,奖励将士;要打算把国家治好,必须有赏有罚。有赏有罚,朝廷有了威信,一切改革也就容易进行了。”

秦孝公完全同意商鞅的主张。可是秦国的一些贵族和大臣却竭力反对。秦孝公一看反对的人这么多,自己刚刚即位,怕闹出乱子来,就把改革的事暂时搁了下来。

过了两年,秦孝公的君位坐稳了,就拜商鞅为左庶长(秦国的官名),说:“从今天起,改革制度的事全由左庶长拿主意。”

商鞅起草了一个改革的法令,但是怕老百姓不信任他,不按照新法令去做。就先叫人在都城的南门竖了一根三丈高的木头,下命令说:“谁能把这根木头扛到北门去的,就赏十两金子。”

不一会,南门口围了一大堆人,大家议论纷纷。有的说:“这根木头谁都拿得动,哪儿用得着十两赏金?”有的说:“这大概是左庶长成心开玩笑吧。”大伙儿你瞧我,我瞧你,就是没有一个敢上去扛木头的。 商鞅知道老百姓还不相信他下的命令,就把赏金提到五十两。没有想到赏金越高,看热闹的人越觉得不近情理,仍旧没人敢去扛。 正在大伙儿议论纷纷的时候,人群中有一个人跑出来,说:“我来试试。”他说着,真的把木头扛起来就走,一直搬到北门。 商鞅立刻派人传出话来,赏给扛木头的人五十两黄澄澄的金子,一分也没少。 这件事立即传了开去,一下子轰动了秦国。老百姓说: “左庶长的命令不含糊。”商鞅知道,他的命令已经起了作用,就把他起草的新法令公布了出去。新法令赏罚分明,规定官职的大小和爵位的高低以打仗立功为标准。贵族没有军功的就没有爵位;多生产粮食和布帛的,免除官差;凡是为了做买卖和因为懒惰而贫穷的,连同妻子儿女都罚做官府的奴婢。

秦国自从商鞅变法以后,农业生产增加了,军事力量也强大了。不久,秦国进攻魏国的西部,从河西打到河东,把魏国的都城安邑也打了下来。

其实在商鞅树木立威之前,吴起也采用过同样的手段。在吴起人西河郡长官时,把一根木头立在城南,规定谁能推到木头就封他做长大夫的官。结果真有人这样做了,做的人也被封了官了。商鞅的做法流传下来而吴起的则没有。

商鞅两次变法的主要内容

公元前356年第一次变法,主要有下列三点:

1.颁布法律,制定连坐法,轻罪用重刑。将李悝《法经》颁布实行,增加了连坐法。就是五家为伍,十家为什,互相告发,同罪连坐,告发“奸人”的与斩敌同赏,不告发的腰斩。一家藏“奸”,什、伍同罪连坐。客舍收留无官府凭证的旅客住宿,主人与“奸人”同罪。

2.奖励军功,建立二十等军功爵制。规定斩敌甲士首级一颗赏爵一级,田一顷,宅九亩,服劳役的“庶子”一人。爵位越高,相应的政治、经济特权越大。宗室、贵戚凡是没有军功的,不得列入宗室的属籍,不能享受贵族特权。

3.重农抑商,奖励耕织,特别奖励垦荒。规定:“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,复其身;事末利及怠而贫者,举以为收拏”(意思是尽力从事男耕女织的生产事业,生产粮食布帛多的,免除其本身的徭役;凡从事工商业和因不事生产而贫困破产的人,连同妻子、儿女没入官府为奴隶)。

公元前350年第二次变法,主要有下列两点:

1.“开阡陌封疆”。破除过去每一亩田的小田界一阡陌和每一顷田的大田界一封疆,把原来的“百步为亩”,开拓为240步为一亩,重新设置“阡陌”和“封疆”。国家承认地主和自耕农的土地私有权,在法律上公开允许土地买卖。

2.普遍推行县制。在未设县的地方,把许多乡、邑,聚合并成县,共新建31县。设县令、县丞,由国君任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