南宋朱熹质疑孔子“诛少正卯”案

春秋战国 5个月前

《荀子·宥坐》曰:“孔子为鲁摄相,朝七日,而诛少正卯。门人进问曰:‘夫少正卯,鲁之闻人也,夫子为政而始(先)诛之,得无失乎?’孔子曰:‘居!吾语女(汝)其故。人有恶者五,而盗窃不与焉:一曰心达而险,二曰行辟而坚,三日言伪而辩,四日记丑而博,五曰顺非而泽。此五者有一于人,则不免于君子之诛,而少正卯兼而有之……不可不诛也。”

孔子在鲁国由司寇代行宰相职务才七天,就杀死当时鲁国的大夫少正卯,理由是少正卯兼有五种恶行,并且在家里聚众成群,鼓吹邪说,哗众取宠,已是小人中的雄杰,所以非杀不可。

然而,南宋朱熹认为,孔子并没有杀少正卯。此说一出,许多学者表示赞同。其主要理由是:一,诸子百家著作中寓言居多,不足为信。成书早于《荀子》的《左传》、《国语》、《论语》、《孟子》等,都没有提到这件事,而且《左传》、《国语》往往对孔子有所诬罔,也不提此事,可见历史上没有孔子诛杀少正卯之事。二,孔子代行宰相职务才七天,以一个大夫的身份去杀掉另一个大夫,这是不可能做到的。三,孔子提倡仁,坚决反对轻易杀人,当鲁大夫提出“杀无道以就有道”的想法时,孔子表示反对。杀少正卯一事,与孔子的一贯思想不相吻合。

南宋朱熹质疑孔子“诛少正卯”案

南宋朱熹质疑孔子“诛少正卯”案

【朱熹质疑“诛少正卯”案】某尝疑少正卯无此事,出于齐鲁陋儒欲尊夫子之道,而造为之说,若果有之,则左氏记载当时人物甚详,何故有一人如许劳攘,而略不及之?史传间不足信事如此者甚多。(源自《朱子语录》卷九十三)

金元王若虚、清人尤侗、阎若璩、崔述、江永、梁玉绳等人相继问疑辩伪,近代梁启超等人也认为其事不可信。以至当代杨景凡、俞荣根、匡亚明、钱穆等专家学者,均对孔子诛少正卯一案,持否认态度。

南宋朱熹质疑孔子“诛少正卯”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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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代考古辨伪学家崔述:

余按《论语》,季康子问政于孔子曰:“如杀无道,以就有道,何如?”孔子对曰:“子为政,焉用杀?”哀公问舍于宰我,宰我对曰:“周人以栗,曰使人战栗。”孔子曰:“成事不说,遂事不谏,既往不咎。”圣人之不贵杀也如是,乌有秉政七日,而遂杀一大夫者哉?

三桓之横,臧文仲之不仁、不知,《论语》《春秋传》言之详矣。贱至于阳虎、不狃,细至于微生高,犹不遗焉,而未尝一言及于卯。使卯果敢乱政,圣人何得无一言及之?史官何得不载其一事?非但不载其事而已,并亦未有其名。然则,其人之有无盖不可知,纵使果有其人,亦必碌碌无闻者耳,岂足以当圣人之斧钺乎?

春秋之时,诛一大夫非易也,况以大夫而诛大夫乎?孔子得君不及子产远甚,子产犹不能诛公孙黑,况孔子耶?……此盖申韩之徒,言刑名者诬圣人以自饰,必非孔子之事。且其所谓言辩行坚,荧众成党云者,正与《庄》《韩》书中訾儒者之语酷相类。其为异端所托无疑,而世人皆信之,是助异端以自攻也,故余不得不辩。《洙泗考信录》

这件杀人案哪儿来的?《荀子·宥坐》。请注意《宥坐》篇中少正卯的罪状:“一曰:心达而险;二曰:行辟而坚;三曰:言伪而辩;四曰:记丑而博;五曰:顺非而泽。此五者有一于人,则不得免于君子之诛,而少正卯兼有之。故居处足以聚徒成群,言谈足饰邪营众,强足以反是独立,此小人之桀雄也,不可不诛也”

《荀子·非相》:

听其言则辞辩而无统,用其身则多诈而无功,上不足以顺明王,下不足以和齐百姓,然而口舌之均,应唯则节,足以为奇伟偃却之属,夫是之谓奸人之雄。圣王起,所以先诛也,然后盗贼次之。盗贼得变,此不得变也。

这段论证要“先诛”的罪状是不是和少正卯的五条罪状很相似呢。并且《宥坐》篇在列五条罪状前说:“人有恶者五,而盗窃不与焉。”《非相》也说:“……所以先诛也,然后盗贼次之。

《荀子·非十二子》中对诸家批判了个遍之后总结说:

若夫总方略,齐言行,壹统类,而群天下之英杰,而告之以大古,教之以至顺, 奥窔之间,簟席之上,敛然圣王之文章具焉,佛然平世之俗起焉,六说者不能入也, 十二子者不能亲也。

荀子从经验与务实的角度,推崇切实而现实的治理手段。他设想了一个在现实层面而秩序井然的图景。于国家百姓没有直接现实利益的,一概斥之为邪说。所以他又说:

多言无法,而流湎然,虽辩,小人也。故劳力而不当民务,谓之奸事,劳知而不律先王,谓之奸心;辩说譬谕,齐给便利,而不顺礼义,谓之奸说。此三奸者,圣王之所禁也。知而险,贼而神,为诈而巧,言无用而辩,辩不惠而察,治之大殃也。行辟而坚,饰非而好,玩奸而泽,言辩而逆,古之大禁也。知而无法,勇而无惮,察 辩而操僻,淫大而用之,好奸而与众,利足而迷,负石而坠,是天下之所弃也。

再来看少正卯的罪状。正是在荀子“齐言行,壹统类”思想框架下十二子邪说的集合。在荀子看来,这是当诛的。这是彻头彻尾的荀子以至于韩非那一体系的思想。所以《宥坐》篇孔子诛少正卯一事,我还是比较倾向于附会伪说。